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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发布时间: 2020-12-17   浏览量:98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环保、绿色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基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强化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和社会参与,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施策,分批分阶段实施。

  ——属地管理,协同配合。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动作为,超前谋划,完善沟通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合作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标。2017年,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5年9月底前,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工业(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产业规划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6〕553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优势产业链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甘发〔2016〕20号)和《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甘政发〔2015〕90号)等精神,统筹考虑环境容量、水资源供给、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石化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行业绿色发展。严禁新布局铬盐生产厂点,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能耗、价格等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对限制类产业,督促企业在规模(产量)、生产工艺、区位布局、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实施升级改造。新建化工项目要全部进入工业(化工)园区,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石化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逐步提高石化化工企业入园率。(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牵头负责,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二)全面摸清行业和工业(化工)园区现状。各市州政府要结合《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21号)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化工)园区开展全面风险摸排,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同时,认真分析产业及工业(化工)园区发展现状,客观评价园区承载能力,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工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配合,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三)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各市州政府要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环境风险的石化化工企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限期完成整改。结合搬迁改造企业类型和数量、搬迁改造建设项目及人员安置、承接园区及配套政策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企业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行业基本情况及现状、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及搬迁改造性质(关闭退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组织方式及职责分工、建设项目及承接园区、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建立搬迁改造项目库。(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非搬迁改造企业于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有序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程。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统筹安排,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尊重企业发展意愿,重大问题一事一议,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园区内石化化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关闭退出的企业,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搬迁改造项目涉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放管服”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央企和省属企业,地方政府要积极将摸排情况和处置意见及时反馈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和省政府国资委,敦促集团公司推动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搬迁改造项目实施前地方政府要向社会公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程2018年底前启动,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启动)

  (五)强化安全环保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加快建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借助国家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库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技术装备安全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投入运营。对于因搬迁改造需拆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六)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各市州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认真分析企业搬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方案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省人社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甘肃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工信委、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阶段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各市州实施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抄送省工信委、省安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推进本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纵向和横向联动机制,在工作协调上形成常态,在任务落实上整体发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工信委、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督促任务落实。省安监局、省环保厅要指导市州依法依规对石化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保、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等要求进行科学评估。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央企除外)的指导,督促省属相关企业推进搬迁改造项目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指导园区建设,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发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细化配套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纳入到国家项目库的搬迁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或以奖代补。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金融单位配合)

  (五)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的规划有化工园区的工业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工业(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地方政府可依据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适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对工业用地采取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收回或依法依规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出让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省建设厅配合)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搬迁改造工作进展和成效,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良好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督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市州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不力、工作迟缓、敷衍塞责的,在全省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反馈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加强自律。鼓励企业加快联合重组,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适时开展搬迁改造方案评估,以搬迁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工信委、省安监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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